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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态环保督察组向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反馈督察意见

发布时间:2025-11-03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一、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分别向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反馈督察意见,指出两地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2025年3月16日至4月4日,自治区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乌鲁木齐市开展例行督察和大气专项督察;5月9日至5月28日,自治区第二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对昌吉州进行了督察。10月13日至14日,督察意见反馈会相继召开,督察组分别通报了督察意见,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的主要领导作表态发言。

  督察进驻期间,督察组通过调阅资料、个别谈话、受理举报、下沉督察等方式,深入核查两地生态环境状况。督察发现,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自然生态保护与修复不力、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治理存在短板、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和规范化处置不到位、畜禽养殖管理粗放、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等。

  督察组强调,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以坚决态度和有力举措推进问题整改。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均表示将照单全收、立行立改,科学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任务、时限和责任单位,实行清单化管理、台账式推进,做到举一反三、标本兼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要求,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须在收到督察意见后45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任务清单,分别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并抄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整改落实情况将在6个月内报送。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将定期调度整改进展,适时开展明察暗访,并将整改情况作为党政同责考核的重要依据。

  此外,督察组同步移交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问题线索。乌鲁木齐市和昌吉州将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处理,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

  


原文链接:https://sthjt.xinjiang.gov.cn/xjepd/xwzxdsxx/202510/6b397c38243a45988b1690b9cf2acc0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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