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等人利用渗坑排放危险废物涉嫌犯罪案
01案情简介
2025年6月2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巡查发现,新郑市某高速路防护林中,一处露天空地堆积大量废桶及疑似清洗设备,立即赶赴现场查看。现场发现,该空地南侧有一套洗桶设备及一处无防渗措施的渗坑,渗坑上方掩盖树枝和杂草,坑内积存棕褐色不明液体,并伴有刺激性气味,使用pH试纸初步测试呈强碱性。因现场无负责人,执法人员联系公安机关开展联合调查,并对渗坑内液体取样送检。经查,2024年10月起,王某某组织冯某某等五人,租赁该空地进行洗桶加工作业,将氢氧化钠、脱脂剂和工业亚硝酸钠稀释成碱液后用于冲洗废桶,清洗后的含碱废水利用地势排放至挖好的渗坑内。经鉴定,渗坑内废水pH值大于12.5,根据生态环境部《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腐蚀性鉴别》(GB 5085.1-2007),属于危险废物。
02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某等人所排放的废水属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罪。2025年8月13日,郑州市生态环境局新郑分局将该案移交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8月18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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