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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化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化州市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化州市人民医院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GZDS环评2025016)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河西区教育路12号化州市人民医院内。项目主要内容为:将2号楼一层会议室、耗材室和主任办公室等区域改建为1间介入手术室及辅助功能用房,并在该手术室内新增安装使用1台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用于介入手术中的放射诊疗,该设备最大管电压为125千伏,最大管电流为1000毫安,属Ⅱ类射线装置。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box-sizing: border-box; padding: 5px 10px; word-break: break-all; overflow: hidden; white-space: pre-wrap; overflow-wrap: break-word; width: 100%;">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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