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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招远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的函

发布时间:2025-10-21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山东招远核电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检查组于2025年9月14日至17日对你公司山东招远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进行了例行核安全检查。

  现将检查报告印发给你公司,请采取有效措施,落实检查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核安全管理要求,确保山东招远核电厂1号机组建造质量。

  国家核安全局

  2025年10月1日

  (此件社会公开)

  山东招远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前准备情况核安全检查报告

  检查单位: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

  受检单位:山东招远核电有限公司

  检查日期:2025年9月14日至17日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三)《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

  (四)《核动力厂厂址评价安全规定》;

  (五)《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

  (六)《核电厂质量保证安全规定》;

  (七)国家核安全局批准或认可的文件。

  二、检查内容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三)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四)核岛基础浇筑第一罐混凝土(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五)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三、检查活动

  2025年9月14日至17日,国家核安全局组织检查组对山东招远核电厂1号机组核岛FCD前准备情况进行了核安全检查。检查组听取了山东招远核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单位)关于山东招远核电厂1号机组项目概况、项目安全质量管理、核岛FCD前准备情况、历次核安全检查和自查问题整改情况等方面的汇报。

  在听取汇报的基础上,检查组对1号机组核岛地基前期施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技术条件准备情况、质量保证体系实施情况等进行了检查,对1号机组核岛筏基、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实验室、原材料存储场地等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与有关管理和技术人员进行了访谈。营运单位及相关单位对检查给予了积极配合,检查达到了预期目的。

  四、检查情况

  (一)核岛施工组织、施工计划等施工管理条件准备情况

  营运单位批准发布了山东招远核电厂1、2号机组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核岛土建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各项施工准备工作正按计划进行,现场人员及组织机构配置满足1号机组核岛FCD需要。

  (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技术条件准备情况

  与1号机组核岛FCD相关的设计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施工方案已完成发布。设计图纸和技术规格书满足1号机组核岛FCD的需求。

  (三)核岛基坑负挖等前期施工监督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

  针对1号机组核岛基坑验槽核安全监督检查中提出的3项管理要求,营运单位进行了整改,并已全部完成。

  (四)FCD前现场准备情况

  1号机组核岛厂房筏基钢筋绑扎、预埋件安装、模板支设等工作已基本完成,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所需设施设备、工器具等已基本就绪。

  (五)建造阶段质量保证大纲实施情况

  营运单位针对1、2号机组建立了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施工相关组织机构健全,职责分工明确,接口关系清晰。营运单位组织工程总承包商、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建立了防造假体系,并已初步运转。

  五、检查结论和改进要求

  结合本次检查情况,检查组共提出五项整改要求。

  (一)针对承包单位程序中不符合项审批层级、供方评价方式与营运单位程序规定不一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管理程序的审查,确保营运单位管理要求在各层级承包单位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针对预埋件安装的技术程序中加固构件前后描述不一致,关于核岛预埋件的两份技术文件中钢筋规格要求不一致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当进一步完善施工技术文件审查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发现和消除施工技术文件缺陷,明确统一施工技术要求。

  (三)针对混凝土生产和浇筑流程不满足规范要求,场平爆破施工交底不满足管理程序要求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对承包单位施工全过程严格管理,有效规范各类施工活动,消除质量违章隐患。

  (四)针对现场施工存在不规范的现象,如反应堆厂房筏基个别钢筋锚固板未与主筋接触、钢筋绑扎丝向外伸入保护层等问题,营运单位应进一步排查类似问题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五)针对核岛FCD所需石料尚未全部完成验收,粉煤灰样品的强度活性检测尚未完成等问题,营运单位应在1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相关检测验收工作,满足现场连续施工需求。

  对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营运单位应在1号机组核岛FCD前完成整改,将改进措施和落实情况按要求提交国家核安全局和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

  抄送:生态环境部华东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7/202510/t20251010_1129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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