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兵团稳经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行为,促进兵团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
一、制定依据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国环规执法〔2025〕1号)文件。同时,参考借鉴其他省市相关文件规定。
二、主要内容及说明
《监督管理办法》共三章20条,按照总则、运行管理、监督管理进行了规定,主要内容有:
(一)第一章总则共两条,明确了《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等。
(二)第二章运行管理共四条,明确了兵团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的责任和义务。
(三)第三章监督管理共十四条,明确了兵团生态环境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第三方服务机构不得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以及行为等内容。
本办法由兵团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社会化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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