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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南靖某检测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为促进漳州市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持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

  进一步规范我市生态环境执法

  营造学法、懂法、守法氛围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

  将不定期公布

  本市环境违法处罚典型案例

  今日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案情简介

  2024年9月3日,漳州市南靖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福建省机动车污染防治联网管理系统”发现,该公司2023年5月22日在对轻型栏板货车燃烧柴油的牌号为闽EQXXXX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现场采用的加载减速法检测方式,车辆于9时53分出现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现象,但该公司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2023年4月20日该公司对轻型栏板货车燃烧柴油的牌号为闽ELXXXX车辆进行尾气检测,现场采用加载减速法检测方式,车辆于15时40分至15时41分之间出现排放有明显可见烟度现象,该公司仍出具了该车辆尾气检测合格报告。对此,漳州市南靖生态环境局予以立案调查。

  

  

  二、案件分析

  南靖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2024年12月3日,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12000元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650元,最终共处以人民币112650元罚款。

  三、处理情况

  1. 2024年9月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2.2024年9月11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3.2024年12月3日,漳州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启示

  机动车排放检测机构承担着道路交通移动污染源“源头治理”的重大责任,通过出具虚假排放检测报告,让尾气排放不合格车辆上路,严重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必须以“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突出“打击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持续规范机动车尾气检测行业,切实做好移动源污染减排工作,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漳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制度,推动“蒲公英”普法志愿活动规范化发展,推行说理性执法,寓“法律宣传”于行政执法过程。通过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对环保法律法规细致的宣传和耐心的解答,提高企业主的环境法治认识和守法意识;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行政执法文书中,向企业清楚告知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和处理依据条款,将法律宣传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全链条。

  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共同维护漳州生态环境

  绿水青山

  你我共建


原文链接:https://sthjt.fujian.gov.cn/zwgk/sthjyw/jcdt/202502/t20250220_676627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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