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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部分内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有力有效管控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的最新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在《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二、污染类项目”中,增加“纳入‘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4年本)》根据本通知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见附件)。

  

  附件: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修订版)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7月4日

  

  附件

  

  黑龙江省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5年修订版)

  

  除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市(地)政府(行署)或市(地)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农业、林业、自来水生产与供应业、房地产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以及以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由市(地)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

  一、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1.水力发电:全部项目。

  2.人工湖、人工湿地:全部项目。

  3.水库:全部项目。

  4.引水工程:全部项目(配套的管线工程等除外)。

  5.防洪除涝工程:包含水库的项目。

  6.河湖整治:涉及清淤且底泥存在重金属污染的项目。

  7.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全部项目。

  8.油气、液体化工码头:全部项目。

  9.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运输业:全部项目。

  10.城市道路(不含维护,不含支路、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全部项目。

  11.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管线(不含城镇天然气管线、企业厂区内管线),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含企业厂区内管线):全部项目。

  12.其他涉及环境敏感区(不包括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影响类项目。主要包括:

  城市(镇)管网及管廊建设,公园,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批发、零售市场,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狩猎场、赛车场、跑马场、射击场、水上运动中心等,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体育场、体育馆等,驾驶员训练基地、公交枢纽、长途客运站、大型停车场、机动车检测场、农产品基地项目(含药材基地)、内陆养殖、其他采矿业、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等。

  二、污染类项目

  13.钢压延加工、日用化学品制造、利用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

  14.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15.纳入“两高”项目重点管理范围的建设项目。

  三、核与辐射项目

  16.核与辐射项目:全部项目。

  四、其他

  17.省生态环境厅委托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18.纳入专项规划或区域性开发规划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有审查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生产工艺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成熟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可因地制宜、适当下放。

  19.法律、法规、规章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52/202507/c00_318552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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