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印发《黑龙江省排污许可工作管理制度(试行)》,制度内容包含排污许可证及执行报告的质量管理,以及排污单位的日常管理、执法监管等内容,推动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联动、全周期管理,有效发挥排污许可核心制度效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在联合审查方面,首次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应按照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噪声以及自行监测等环境管理要求,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遵循依法、高效、便捷的联合审查。 在质量保障方面,建立完善排污许可“省级抽查、地市排查、企业自查”三级质量保障机制。省级层面,常态化开展质量抽查;市级层面,针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定向排查;企业层面,建立自检制度,不断提升管理水平和质量意识。 在日常管理方面,以排污许可证为载体,强化排污许可、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的联合监管、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 在执法监管方面,将排污许可清单式执法检查作为固定污染源日常监督执法的基础,统筹现场执法和非现场监管,加快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执法监管体系。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制度》立足省情,固化成熟创新机制,与国家制度互补,建立共享监管机制,强化协同性,凝聚治理合力,为排污许可工作提供“龙江方案”。
原文链接:http://sthj.hlj.gov.cn/sthj/c111947/202509/c00_3187483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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