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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 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检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开征集

  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

  监督检查专家库专家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领域监测质量管理与技术专家的作用,满足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新形势新要求,现公开征集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专家库(上海)专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范围

  长三角区域及其他省市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组织及有关单位中,从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环境监测现场采样、实验室分析、监测数据分析和综合评价、监管执法等相关工作,具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技术、管理和执法人员。

  

  二、征集程序

  (一)征集方式

  1.公开征集:符合入库条件的人员按照自愿原则可填写《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专家库专家申请表》(详见附件),并附学历证书、职称证明及学术、专业成就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

  2.定向邀请:市(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定向邀请符合入库条件的相关行业专家加入专家库。

  3.本次长三角区域专家库为共享库,专家根据实际工作和个人情况,只在一个省(直辖市)报名即可,已申请加入苏浙皖三省专家库的人员原则上不纳入本次征集范围。

  有意向申报的人员,请将电子版申请材料和盖章版材料扫描件于2025年2月28日前,发送至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联系人邮箱。

  (二)审核公示

  根据专家征集情况,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对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审核和遴选,择优确定拟入库专家名单,并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内专家人选资格被质疑举报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

  (三)入库管理

  公示期满后,对入选的专家无异议的,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纳入上海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专家库。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更新,如违反相关管理规定,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核实后移除出库。入库、取消专家资格与移除出库等相关信息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向社会公开。

  

  附件:长三角区域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

  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联系人:陈晓婷,衣学文

  电话:13816012130,18117535768

  电子邮箱:shshjgjg@163.com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21日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5151/hbzhywpt5070/20250127/ca0b986d08464320bc8a8fbba1f8050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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