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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鲁环罚〔2025〕1号)

发布时间:2025-08-06来源: 执法局作者:佚名

  鲁环罚〔2025〕1号

  当事人名称:山东贵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淑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1MA3WHD8K4D  

  地址:泰安市宁阳县伏山镇东代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2025年3月27日,我厅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

  你单位将2枚Ⅱ类放射源擅自转让使用,造成辐射事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我厅于2025年5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鲁环罚告〔2025〕1号)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权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年版)》(九)辐射污染防治类第52项规定,我厅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陆万贰仟伍佰元整(62500元)。

  你单位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告知单登录山东省政府非税收入统缴平台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办理缴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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