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我院配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内蒙古自治区环保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为进一步推动《办法》可落地、实施,2023年5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召开了调研座谈会。
会议邀请了内蒙古信用促进会、环保产业协会、环境科学学会、呼和浩特市生态环境局及10名相关企业、第三方机构人员。与会人员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行业特点,针对如何进一步科学设置环保信用评价标准、做好环保信用评价工作和加强环保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研讨交流。对环保信用评价指标的设置、评分标准、权重及评价依据等内容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为进一步完善评价标准提供了参考。
在环境管理中引入环保信用评价机制,能够有效地促进企业、第三方机构自觉履行环保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有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生态环境部门从过度依靠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信用约束等手段转变,提高环境管理监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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