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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国药控股广州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批的《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25DLFSHP018)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高唐工业园高普路91号建设单位物流中心内。项目主要内容为:新增开展含放射性核素碳-14、镥-177、镓-68、钇-90、碘-131和镭-223药物的销售活动,并将物流中心物流仓库102房部分区域改建为放射性药物货包暂存场所,用于本单位购置且需临时暂存待销售的含放射性核素碳-14、镥-177药物货包的暂存。该放射性药物货包贮存场所的放射性核素碳-14的日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86E+4贝可,放射性核素镥-177日的等效最大操作量为1.78E+8贝可。该场所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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