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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LBHJ-2025-DLHP008)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5号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内,主要内容为:在医技楼一层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和介入科2号介入手术室开展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钇-90微球治疗肝脏肿瘤项目。具体包括:
(一)在介入科2号介入手术室内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钇-90微球和锝-99m,利用原已许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开展介入注射治疗,该设备属II类射线装置。该介入手术室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管理。
(二)在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对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钇-90微球和原已许可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锝-99m进行储存、分装和活度测定,并使用原已许可SPECT/CT或PET/CT对在介入手术室进行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锝-99m和钇-90微球介入注射后的患者进行核素显像诊断。该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增项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将2号住院楼八层806病房(单人间)和807病房(双人间)设置为本项目留观病房用于术后留观。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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