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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及公告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详细信息】

行政许可决定书文号粤环审〔2025〕172号
项目名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
许可类别普通
许可内容同意按照项目环评文件内容实施
许可证书名称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许可编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广州消化疾病中心、广州医科大学附属市一人民医院、华南理工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商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1244010045535063XD




法定代表人姓名付涌水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许可决定日期2025年09月15日
许可有效期自2025年09月15日
许可有效期至长期
许可机关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当前状态有效
备注

  【正文信息】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你单位报批的《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钇-90微球治疗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编号为LBHJ-2025-DLHP008)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核技术利用扩建项目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105号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南沙医院内,主要内容为:在医技楼一层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和介入科2号介入手术室开展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钇-90微球治疗肝脏肿瘤项目。具体包括:

  (一)在介入科2号介入手术室内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钇-90微球和锝-99m,利用原已许可数字减影血管造影装置开展介入注射治疗,该设备属II类射线装置。该介入手术室按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进行管理。

  (二)在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对新增使用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钇-90微球和原已许可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锝-99m进行储存、分装和活度测定,并使用原已许可SPECT/CT或PET/CT对在介入手术室进行非密封放射性核素锝-99m和钇-90微球介入注射后的患者进行核素显像诊断。该核医学诊断工作场所增项后仍属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

  (三)将2号住院楼八层806病房(单人间)和807病房(双人间)设置为本项目留观病房用于术后留观。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的意见以及广东省环境辐射监测与核应急响应技术支持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估意见,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的建设内容以及辐射安全防护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

  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工艺流程和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四、项目在建设和运行中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辐射安全防护措施以及辐射安全责任,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5毫希沃特/年,公众有效剂量约束值低于0.1毫希沃特/年。

  五、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单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

  六、项目的环境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七、你单位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送至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5年9月15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213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政务服务窗口,邮编:510630
联系电话:020-87531393
传真:020-87531400


原文链接:https://gdee.gd.gov.cn/hyfs5637/content/post_47738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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