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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源)送贮指南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作者:佚名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源)送贮至上海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的活动。

  二、送贮要求

  (一)废旧放射源

  申请送贮废旧放射源,应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规定的情形,满足《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1417-2025)5.1、5.2、5.3节规定的废物库接收准则要求。送贮无编码的废旧放射源的,须在送贮前向上海市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辐射安全中心)提交放射源编码申请,提供包含待送贮放射源核素、出厂日期、产源国、出厂活度等内容的证明材料,取得放射源编码后方可办理送贮申请。

  (二)放射性废物

  申请送贮放射性废物,应符合《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1417-2025)5.1、5.2、5.4节规定的接收准则要求,并确保所含核素半衰期大于100天;属小批量低水平(极低水平)废物;使用60L玻璃钢容器封装(特殊屏蔽需求应定制专用防护罐),包装完备、屏蔽良好,无破损、泄漏;游离液体率严格控制在1%以下;设置清晰明确的废物标识并准确标注废物表征信息;废物包表面任意一点剂量率小于2.0mSv/h,表面1m处剂量率小于0.1mSv/h;β和γ发射体以及低毒性α发射体废物包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应低于4Bq/cm2,其他α发射体废物包外表面的放射性污染水平应低于0.4Bq/cm2。

  三、送贮流程

  (一)送贮准备

  送贮放射性废物(源)的单位(以下简称送贮单位)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包安全标准》和《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1417-2025)的接收准则要求,规范开展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前的处理整备工作,确保废物分类收集、账物相符、整备达标、资料齐备。

  (二)送贮申请

  1.送贮废旧放射源的单位,应向市辐射安全中心提交《废旧放射源送贮申请表》(附件1,一式二份)、放射源相关证明材料(如辐射安全许可证复印件、放射源编码卡等)、《上海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协议书》(附件3,一式三份)、《废旧放射源交接清单》(附件4,一式二份)。

  2.送贮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向市辐射安全中心提交《放射性废物送贮申请表》(附件2,一式二份)、符合低水平(含极低水平)放射性废物的证明材料(如废物所含核素种类和活度浓度证明等)、《上海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协议书》(附件3,一式三份)、《放射性废物交接清单》(附件5,一式二份)。

  (三)送贮前检查

  市辐射安全中心将根据送贮申请材料开展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前现场核实,必要时组织技术评估。对源项不清晰、包装不合格等不符合《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库运行管理技术规范》(HJ1417-2025)接收准则的废物(源),不予接收。送贮单位存在材料填报有误的,应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基本符合接收准则要求的,市辐射安全中心送达加盖收贮单位公章的《上海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协议书》。

  (四)启运准备

  送贮单位应与具有放射性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运输合同,并依法履行放射性废物(源)托运人的法定责任。送贮前,送贮单位应对托运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辐射水平实施监测,向启运地区级公安部门申请“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许可”,获批后,方可开展送贮工作。依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和《关于做好放射性废物(源)收贮工作的通知》(环办辐射函〔2017〕609号),市辐射安全中心不向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单位收取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放射性废物(源)运输由政府统一采购。

  (五)现场送贮

  现场送贮时,送贮单位应负责送贮现场的人力、物力、工具、装车等工作,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防止非授权人员进入装卸区域,确保现场人员具备必要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并对人员的辐射安全防护和劳动作业安全负责,保障放射性废物(源)装运过程的辐射安全。

  四、凭证送达

  收贮完成后,市辐射安全中心在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添加放射源收贮信息,并将加盖收贮单位公章的《废旧放射源交接清单》或《放射性废物交接清单》送达送贮单位。

  五、送贮备案

  废旧放射源收贮完成之日起20日内,送贮单位应在上海“一网通办”向原发证部门提交“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备案”申请,并提交《废旧放射源交接清单》。

  放射性废物送贮单位无需逐次办理“放射性同位素送贮备案”,应将放射性废物送贮有关情况纳入次年1月31日提交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年度评估报告。

  相关附件 附件1.废旧放射源送贮申请表.docx附件2.放射性废物送贮申请表.docx附件3.上海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放射性废物(源)送贮协议书.docx附件4.废旧放射源交接清单.docx附件5.放射性废物交接清单.docx
原文链接:https://sthj.sh.gov.cn/hbzhywpt1129/hbzhywpt1130/20250917/c1be1f1d4fc14884a02cf4708dfbbc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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