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解读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提高专家库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态环境专业领域专家库建设,充分发挥专家人才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决策咨询作用,切实保证评审或咨询等活动的科学性、公正性,对现有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宁环办发〔2021〕91号)进行修订优化。
二、《管理办法》起草过程
先后学习参照浙江、河南等先进省厅环境专家库管理办法,并向厅机关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收到合理意见建议均以采纳,并做进一步修改完善后经生态环境厅党组会议研究审定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此次优化修订的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条,具体细化了专家聘任、管理等内容,主要修订如下内容。
(一)细化专家聘任内容。鉴于目前生态环境领域的标准、法律、执行要求不断更行,本次将专家年龄,由65周岁调整为62周岁,对领域内具备较强专业技术的专家,在库年龄可适当延长。同时进一步细化,入库专家的资格和审查、社会公开等流程。
(二)调整专家库管理。关于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条件,旧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第五款规定“无违法犯罪、严重违纪以及违反职业道德被解除劳动合同记录等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本次《管理办法》严格参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删除了此项内容。
(三)优化专家聘任内容。第二章第九条专家聘任内容进行优化调整。同时关于取消专家入库资格情形,旧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第八款规定“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本次《管理办法》严格参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管理办法》,删除了此项内容。
(四)增加专业领域。本次《管理办法》按照从事科研、生产和管理工作领域,将专业领域进一步细化分类,确保专家库使用过程更加精准。细化后的类别包括:规划、财务、科技、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大气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声环境、土壤环境、农村污染防治、生态环境、固体废物与化学品、重金属、环境风险、电磁辐射、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环境工程、环境执法、环境督察、环境信息、环境应急及其他。
咨询方式: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电 话:0951-5160527
传 真:0951-5160988
邮 箱:nxhbthpc@163.com
相关政策文件详见: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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