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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再次征集紫外线吸收剂328有关信息的函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和远距离环境迁移的潜力,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存在不利影响。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国际社会于2001年达成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自2004年11月11日对我国生效。

  《公约》在附件A(消除类)、附件B(限制类)和附件C(无意产生类)清单中共列明了首批12种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分别提出淘汰、限制或限排等管控要求。此外,允许在《公约》附件中增列经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缔约方大会审议决定增列的化学物质。截至目前,《公约》附件所列的化学物质已增至37种类。

  2024年11月,我部曾就《〈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案提案》面向有关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协会企业及社会公众等,征求关于修正紫外线吸收剂328(UV-328)特定豁免有关提案的意见,并同步征集UV-328在我国境内的生产、使用、进出口以及替代品等信息。

  2025年5月,《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列入UV-328的附件A修正案的决定,新增对UV-328用于飞机中的某些防水密封胶带、聚氨酯和聚酰胺粘合剂、聚氨酯涂层的特定豁免,豁免期至2030年底(附后)。

  为全面了解UV-328有关信息,评估我国是否需要申请上述特定豁免用途,做好修正案报批等工作,现再次征集UV-328有关信息。有关信息请于2025年6月13日前书面反馈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电子件请发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 高鹏、田亚静

  电话:(010)65645761、65645790

  传真:(010)65645787

  邮箱:tian.yajing@mee.gov.cn

  附件:

  1.《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关于修正列入UV-328的附件A修正案的决定

  2.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5年5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506/t20250603_11205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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