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 环保资讯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市中心 介绍信查询

当前所在:首页 > 政策法规

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5-09-25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作者:佚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

  为依法严肃查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规范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判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

  一、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2年内因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受过1次行政处罚,又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

  三、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涉及10辆以上车辆的;

  四、造成重大环境影响或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符合上述情节严重情形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检验资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4月8日

  (此件社会公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4月10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执法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情节严重判定标准的意见》答记者问


原文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504/t20250411_1114069.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环保资讯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与本网站联系。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联系电话:010-69940054 010-80447989 信监督电话:17276752290 违法和不良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第二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
邮箱:huanbaofzxczx@163.com  客服QQ:2834255374 通联QQ:3404733191
北京金政互联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