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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5-12-01来源: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作者:佚名

  11月28日,山西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法规新闻发布会召开,会议公布《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共七章七十条,涵盖总则、监督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修复、绿色低碳发展、法律责任及附则。

  

  

  

  

  新闻发布会现场(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供图)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副主任潘新奇介绍了《条例》的基本框架与重点内容。他表示,《条例》明确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完善了监督管理体制,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引领作用,并健全生态环境监测、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损害赔偿、突发环境事件全过程管理等制度。

  

  在污染防治方面,《条例》全覆盖推进污染防治,细化大气、水、土壤等常规污染防控要求,新增辐射、光、新污染物防治规范,结合山西产业实际,针对性明确煤炭开采、非常规天然气开发的污染防治标准,规范煤矸石等大宗工业固废处置利用。

  

  同时,《条例》强化生态保护修复,对自然生态系统、水生态、生物多样性、林草湿地及城市、矿区生态修复作出系统规定,围绕气候变化应对、能源转型、重点领域低碳转型等作出明确要求。

  

  关于《条例》的亮点,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成斌指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条例》专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绿色低碳发展等章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动生态治理与经济发展协调统一。

  

  二是推动实现“一泓清水入黄河”。《条例》规定,“设区的市、县级财政应当专列资金保障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城市建成区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污水纳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系统”。从资金和规划上保障污水处理,助力水环境质量改善。

  

  三是加强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针对山西大宗工业固废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推动企业从源头减排,并促进煤矸石、粉煤灰等在建材、生态修复等方面的综合利用。

  

  《条例》还提出推进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与非常规天然气开发,鼓励太阳能、风能等绿色能源发展;要求煤炭企业提升瓦斯综合利用水平,支持矿业绿色转型与绿色矿山建设,为山西资源型经济绿色低碳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来源:央广网

  


原文链接:http://sthjt.shanxi.gov.cn/xwzx_1/sxhj/202512/t20251201_1000547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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