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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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作出的辐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成都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扩建动物活体成像实验中心动物实验区项目 | 2024-12-9 | |
2 | 成都上锦南府医院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退役项目 | 2024-12-9 | |
3 | 四川振通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新建野外(室外)X射线探伤项目 | 2024-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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